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2、不可申請行政復議范圍的事項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內部人事行政爭議和對行政機關依法就民事糾紛的調解等行為不服的,不能按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這說明對以下事項應排除在行政復議范圍之外:
(1)行政機關內部人事處理決定
行政機關內部人事處理決定,是指有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人事部門依照規定的程序,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獎懲、職務升降、工資保險福利、退休等方面作出的決定。對于此類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只能申請原處理機關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行政監督機關申訴,而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處理決定(居間行為)
我國對一些涉及專業知識和復雜技術規范的民事糾紛采取行政機關調解的處理方式。有關機關在雙方當事人的同意調解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規來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并提出調解方案。雙方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不能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法規和規章
(四)行政復議機關
1、 做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
2、 上級機關
3、 做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所屬的人民政府
(五)行政復議參加人
行政復議當事人,是指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發生行政爭議,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行政復議,并受行政復議決定約束的組織或個人。行政復議當事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及第三人。
行政復議申請人:
《行政復議法》第10條規定:“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申請人。”《行政復議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爭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根據這些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是指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以自己名義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