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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資產評估師《經濟法》考試精講四

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二)種類: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復代理

  按照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可以把代理分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等三種。

  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代理。這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而規定的。法定代理權限由法律直接規定。

  2、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所產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在實際生活中運用最為廣泛。法人之間、法人和自然人之間的委托代理,一般采用授權委托書形式。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及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據指定單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對于無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人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有關指定機構,如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為其指定監護人,由監護人代理他們參加民事活動。

  代理除了上述分類外,還可以按照代理人數量不同把代理劃分為單獨代理和共同代理,按照代理權限大小劃分為部分代理和全權代理,根據行使代理權是否轉托分為普通代理和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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