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第二節 經濟法的基礎知識
重點掌握:
1、 經濟法的本質
2、 我國經濟法律的體系構成
一、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定義:經濟法是國家在參與、組織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調整對象:它調整四個方面的經濟關系
1、國民收入分配關系(如稅收、預算)
2、國有財產關系(如國有資產管理)
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計劃、調控、金融、投資)
4、市場競爭關系(如反不正當競爭)
•我國并沒有一部經濟法典,現在法院也不設經濟審判庭,經濟審判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產物。
二、經濟法的原則
1、 國家干預與市場自由相統一原則(歷史)
2、 社會利益優先原則(比較于單一利益關系)
3、 權力制衡原則(亦要限制政府權力)
4、 嚴格責任制原則(追究責任,比較于民法)
•理解的要點在“國家干預與市場自由相統一原則”。
三、經濟法學科體系
經濟法體系:請區別學科體系與法律體系,普通學員要掌握的是“法律體系”而非“學科體系”,學科體系是學者進行研究的理論問題。
分論:即組成經濟法律體系的各個部門法各自的特征和彼此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