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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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權制度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是絕對權。
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指相對的義務人是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權利,如所有權,其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一切人。相對權又稱人權,相對的義務人只是某一個或若干個特定人的權利,如債權。
(二)、物權的種類:
A、自物權(所有權)和他物權
物權又分為自物權與他物權。自物權即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B、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C、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用益物權
他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物的權利。他物權又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圍內使用、收益的權利。在我國,用益物權主要有下列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鄰地利用權、典權、居住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權、狩獵權、馴養權等。
1、自然人、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的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的承包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
2、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對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該土地上建造并經營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附著物。
3、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占有、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屬物。宅基地不得單獨轉讓,不得抵押。
4、鄰地利用權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通風、采光、鋪設管線等需要,有權利用他人土地,以提高自己土地的便利與效益。
5、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勘查、開采,國家保護合法的探礦權、采礦權。
6、法人和其他組織經主管部門許可,有權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權利。
7、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取得養殖或者捕撈水生動物、植物的權利。
8、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主管部門許可,有權馴養繁殖、狩獵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9、房屋所有人將房屋以及其他附著物出典給承典人,承典人給付典價,并享有典期內占有、使用和收益該房的權利,出典人有定期或不定期回贖的權利。
10、居住權人對他人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