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第三節 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適用范圍
1.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投權投資。
2.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二、帳務處理
1. 支付投資價款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銀行存款
2. 收到分利
(1)投資年度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
(2)投資年度后
關注:
當投資后應收股利的累積數于投資后應得凈利的累積數時,其差額即為累積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然后再根據前期已累積沖減的投資成本調整本期應沖減或恢復的投資成本;
當投資后應收股利的累積數小于或等于投資后應得凈利的累積數時,若前期存有尚未恢復的投資成本,則首先將尚未恢復數額全額恢復,然后再確認投資收益。
應沖減投資成本金額=(投資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現金股利-投資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投資企業已經沖減的投資成本
(計算結果為正數,則是應沖減的投資成本;計算結果為負數,則是應恢復已沖減的投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