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重置成本法是目前我國資產評估中最常使用的方法,這種方法的一個基本思路是“替代性”原則,也就是說:一個投資者購買某項資產所愿意付的費用,不會超過重新構建與上述資產相同的替代產品所需的成本。
如果被評估的資產是新的,其評估值就是重置成本。如果被評估的資產是舊的,那么評估人員就應扣除實際存在的各種類型的貶值。即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
所以使用這種方法的關鍵,一是要確定重置全價—即重新購置或構建相同新資產的價格,二是要確定各種貶值:即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
它的優點是:對于部分資產都存在一個相對發育完整的市場,新的房屋或設備的重置價值較二手房屋和設備的交易價容易獲取;
它的缺點是:難以反映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實體性貶值較難判斷,并受主觀因素影響;計算的工作量也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