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一)破產形式
1.喪失資產處置權。此時出售資產一方無討價還價的可能,即以買方出價決定售價。
2.未喪失資產處置權。此時出售資產一方尚有討價還價余地,即以雙方議價決定售價。
(二)債權人處置資產的方式
按抵押時的合同契約規定執行,如公開拍賣或收回已有。
(三)清理費用
在破產等評估資產價格時應對清理費用及其他費用給予充分的考慮。
(四)拍賣時限
一般說時限長售價高些,時限短售價低些,這是快速成變現原則的作用所決定的。
(五)公平市價
指資產成交價格以方都滿意的價格。
(六)參照物價格
在市場上出售相同或類似資產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