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企業破產
企業破產是指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以其全部財產依法清償其所欠的各種債務,不足部分不再清償。我國《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細則》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資產評估,適用清算價格法。
抵押
抵押是以所有資產作抵押物進行融資的一種經濟行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用自己特定的財產向對方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形式。提供財產的一方為抵押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為抵押權人,抵押人不履行合同時,抵押權人有權將抵押財產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變賣,從變賣抵押物價款中優先受償。在這種情況下,要對資產進行評估時,也適用清算價格法。
清理
清理是指企業由于經營不善導致嚴重虧損,已臨近破產的邊緣或因其他原因將無法繼續經營下去,為弄清企業財務現狀,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整理和查核,為經營決策(破產清算或繼續經營)提供依據,以及因資產損毀、報廢而進行清理、拆除等的經濟行為,為清理資產的目的而進行的資產評估,其資產價格同樣適用清算價格法。
但值得提出的是,不同的資產業務可能適用的清算價格類型不同,有的適用強制清算價格,而有的則可能適用的是續用清算價格。由于不同的價格類型在量上有差距,因而使用不同價格類型的評估值會很不一樣。有時,也有可能在同種資產業務中混合使用三種價格類型。如某公司破產迫售,其中有部分資產是可以繼續生產經營且有利可圖的,則這部分資產可按續用清算價格評估,其價格依據可以是現行市價·也可以是收益現值。而有些專用設備或建筑物,則隨著企業清理或破產而失去使用價值,這些資產只能按迫售清算價格估價。還有些是可以作為生產要素投入市場的,其評估值可參照類似資產的變現價格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