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減值準則明確了所有資產減值處理的一般適用原則,并對其具體規范的范圍作了進一步界定。準則規定,《企業會計準則——資產減值》適用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合營的投資以及除特別規定外的其他資產減值的處理,存貨、建造合同資產、生物資產和金融資產的減值,相關準則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與原《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的八項資產減值準備相比,《企業會計準則——資產減值》有以下特點:
(一)準則對減值跡象的判斷更加明確
在減值跡象判斷上,新準則比現行制度的要求更加明確。一是明確會計期末企業是否必須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首先取決于資產是否存在減值跡象,并從企業外部信息和內部信息給出了八項判斷標準,強調只要存在其中一項或幾項,應當估計其資產減值的主要要素——可收回金額,然后與賬面價值進行對比,確定減值損失的金額。二是明確如果不存在減值跡象,則不必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也不必確認減值損失。
(二)準則對可收回金額的計量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更具實務操作性
可收回金額的計量是資產減值會計的核心問題。本準則在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基礎上,再次引入“公允價值”的概念。在確定可收回金額時,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準則對公允價值、處置費用和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如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率)的計算等分別作了較為詳細操作指導規定。
(三)準則明確了資產組的認定及其減值的處理
在會計實務中,許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難以單獨產生現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單項資產為基礎計提減值準備在操作上有困難。本準則引入了“資產組”的概念,要求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計量的,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進行確定。對資產組的確定,核心是以該資產組的現金流入是否能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資產組的現金流入為依據。
當資產組和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并按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后,該減值損失按以下順序進行分攤:(1)首先抵減分攤至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中商譽的賬面價值。(2)再根據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中除商譽之外的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減其賬面價值。
(四)準則增加了商譽減值的測試與處理的規定
準則規定,對于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企業應每年必須至少進行一次減值測試,而且商譽必須分攤到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后才能據以確定是否應當確認減值損失。
(五)準則對減值損失的轉回作出了新的規定
減值準則在確定資產減值損失時,同我國現行制度和準則仍保持一致。但在轉回問題上,準則規定“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不得轉回是針對長期資產減值而言,流動資產如存貨、短期投資、應收款項等的減值問題由其他的準則來規范。
對2003年虧損、2004年盈利的滬市45家上市公司的減值準備進行過統計,發現上述公司計提減值準備的主要方式是壞帳準備,各年占總計提金額的比例分別為81.85%和74.61%,存貨跌價準備次之。在轉回方面,排在前3位的分別是壞帳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存貨跌價準備。這表明,新的資產減值準則關掉了固定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轉回的操控門,但企業仍然有其他的選擇進行盈利操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