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行政法的基礎知識
重點掌握:
1、 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
2、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特征
3、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創設權
4、 行政復議的范圍和受理機關
5、 要會區別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法: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它是指行政主體依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是一種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是與依職權的行政行為相對應的一種行政行為,其特點是行政行為的作出必須以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行政許可作為依申請的行政行為一般來講,必須經相對人申請,行政主體不能主動地作出許可行為。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直接賦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行政許可的內容只是賦予相對人一種權利或資格,而不是給予相對人具體的利益和某種身份。通過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可以使行政相對人獲得某種權利和資格,使其從事某種活動成為可能,有了法定的前提條件,如生產經營許可,頒發律師證、會計證等
(3)行政許可通常為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賦予行政相對人一定的法律資格和權利,一旦具有了行政許可賦予的權利和資格,相對人就擁有了進行其他人不能從事的活動和他人不能實施的行為,所以,行政許可一般要求有特定的形式要件。多數的行政許可,法律均要求采用書面形式,如許可證、營業執照等形式。
(4)行政許可是一種需經過依法審查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