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行政許可的設定
1、行政許可設定應遵循的原則
2、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3、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4、設定權
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