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這類合同是指在訂立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一方當事人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合同法》對這一合同制度的規(guī)定,既體現(xiàn)了法律對公平交易的要求,又體現(xiàn)了意思自治原則。這類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撤銷權人。對于可撤銷的合同,撤銷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合同,也可以請求變更該合同,還可以既不請求撤銷也不請求變更該合同。
2.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有效。
3.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經(jīng)撤銷權人提出申請,可撤銷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該合同的效力自成立時起滅失。
(二)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三種情況
1.重誤解的合同。重誤解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對合同的內容等發(fā)生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jīng)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不利的合同。
3.欺詐、脅迫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權利歸于消滅。同時還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也歸于消滅。
(三)被撤銷的合同的效力和結果
可撤銷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就將產(chǎn)生溯及力,即自合同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被撤銷的合同效力滅失的時問與無效合同效力滅失的時問是相同的。由于被撤銷而導致無效合同的財產(chǎn)后果,與由于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導致無效合同的財產(chǎn)后果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