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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

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是一種無權代理行為,即指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這種行為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三種情況。《合同法》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合同法》同時規定:與無代理權的人簽訂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絕的,視為拒絕追認,該合同不生效。被代理人表示予以追認的,該合同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在催告開始至被代理人追認之前,該合同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但是,表見代理除外。表見代理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并基于這種信賴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制度。表見代理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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