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1)以歷史成本為計價原則,將在建工程賬面余額轉為固定資產賬面余額,在建工程減值準備轉為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即: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在建工程”;借記“在建工程減值準備”,貸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以資產價值作為計價原則,將在建工程賬面價值(即在建工程賬面余額扣除減值準備后的金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直接轉入固定資產。即: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減值準備”,貸記“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