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1.長期停建并且預計在未來兩年內不會重新開工;
2.所建建設項目無論在性能上、還是在技術上已經落后,并且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具有很的不確定性;
3.其他足以證明在建建設工程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
企業發生在建工程減值時,應將計提減值準備記入“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的借方和“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的貸方,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貸: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如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在建工程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轉回,作如上相反分錄入賬。
“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期末的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提取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應將它從“在建工程”項目中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