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對固定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可收回金額是指固定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固定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
賬面價值指固定資產原值扣減已提累計折舊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的凈額。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凈值的減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