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第三節 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一、單項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一)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注意: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1. 企業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發生減值的,按長期股權投資減值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2. 企業固定資產發生減值的,按固定資產減值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3. 企業在建工程發生減值的,按在建工程減值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
4. 企業無形資產發生減值的,按無形資產減值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二)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后資產的會計處理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