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程序和標準(熟悉)
(一)房屋建筑工程驗收的基本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應劃分為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應按下列要求進行驗收: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驗收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
3.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
4.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
5.隱藏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并應形成驗收文件。
6.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
7.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8.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應進行抽樣檢測。
9.承擔見證取樣檢測及有關結構安全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10.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通過現場檢查,并應共同確認。
(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的程序
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應隨著工程進展按照檢驗批和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的順序進行。
1.檢驗批及分項工程驗收。應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2.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也應參加相關分部工程驗收。
3.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
(1)施工單位自驗。單位(子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
(2)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建設單位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后,由其(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設計、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
單位工程有分包單位施工時,總包單位應派人參加。分包工程完成后,應將工程有關資料交總包單位。
4.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備案。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