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的認定
一、因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的在建工程,將其賬面投資扣除殘值后的差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1)國家明令停建項目的文件;
(2)規劃等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
(3)企業對報廢、廢棄的在建工程項目出具的鑒定意見和原因說明及核批文件;單項數額較的在建工程報廢,應當有行業專家參與的技術鑒定意見;
(4)工程項目實際投入的價值確定依據。
二、由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的在建工程,將其賬面投資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及責任賠償后的差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1)有關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
(2)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理賠情況說明;
(3)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核準文件。
工程物資發生損失的,比照本規則存貨損失的認定要求,進行損失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