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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代理制度復習資料

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代理制度 
  (一)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代理適用范圍廣泛,民事法律行為—般均可以代理,但依照法律規定成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法律行為,如立遺囑、結婚登記等不得代理。
  2、代理的特征
  代理有以下四個特征:(1)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能夠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變更和終止某種法律關系。 (2) 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被代理人是所設立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權利的享有者、義務的承擔者。相對而言,信托和行紀雖然也是根據委托而產生,卻是以信托人、行紀人自己的名義進行的,由此產生的后果也由他們自己承擔。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獨立作出意思表示。代理人雖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活動,但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有權決定如何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這—特征使代理人與證人、傳達人、居間人區別開來。后者無權進行獨立意思表示,他們只能起媒介作用。(4)代理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所進行的一切行為,其法律后果不論對被代理人是否有利,被代理人都應承受。
  (二)種類: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復代理
  按照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可以把代理分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等三種。
  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代理。這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而規定的。法定代理權限由法律直接規定。
  2、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所產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在實際生活中運用最為廣泛。法人之間、法人和自然人之間的委托代理,一般采用授權委托書形式。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及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據指定單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對于無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人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有關指定機構,如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為其指定監護人,由監護人代理他們參加民事活動。
  代理除了上述分類外,還可以按照代理人數量不同把代理劃分為單獨代理和共同代理,按照代理權限小劃分為部分代理和全權代理,根據行使代理權是否轉托分為普通代理和復代理。
  (三)代理的終止 
  代理的終止就是代理關系因為某種法律事實而消滅。
  委托代理因下述事實的出現而終止:(1)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已經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一方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或解散。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因下列情形而終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四)代理終止的法律后果(表見代理的特殊性)
  代理終止后代理人行為為無權代理。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為,造成善意第三人確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實施民事行為,因而法律規定被代理人必須承擔法律效果的代理。法律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并以此維持人們對代理制度的信賴,而特別規定了表見代理制度。《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主要有:(1)代理人沒有代理權。(2)無權代理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理由。如被代理人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直接或間接向第三人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權,但實際上并未授權,導致第三人基于信賴而與他人實施交易;又如被代理人將可以證明代理權的文件或印鑒交給他人,或者允許他人作為自己的分支機構,使他人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3)相對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4)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形式上符合法律行為的要件和代理的外部特征。
  表見代理一旦構成,就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對第三人而言,他既可以主張成立表見代理,也可以主張成立狹義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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