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物的權利。他物權又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圍內使用、收益的權利。在我國,用益物權主要有下列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鄰地利用權、典權、居住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權、狩獵權、馴養權等。
1、自然人、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的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的承包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
2、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對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該土地上建造并經營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附著物。
3、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占有、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屬物。宅基地不得單獨轉讓,不得抵押。
4、鄰地利用權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通風、采光、鋪設管線等需要,有權利用他人土地,以提高自己土地的便利與效益。
5、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勘查、開采,國家保護合法的探礦權、采礦權。
6、法人和其他組織經主管部門許可,有權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權利。
7、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取得養殖或者捕撈水生動物、植物的權利。
8、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主管部門許可,有權馴養繁殖、狩獵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9、房屋所有人將房屋以及其他附著物出典給承典人,承典人給付典價,并享有典期內占有、使用和收益該房的權利,出典人有定期或不定期回贖的權利。
10、居住權人對他人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
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所設定的一種他物權。與用益物權比較,擔保物權有如下特征:(1)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對物的使用、收益,而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用益物權追求物的使用價值,擔保物權則追求物的交換價值。(2) 用益物權具有獨立性,而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擔保物權的存在以債權人(擔保物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為前提。(3)用益物權的行使以用益物權人占有標的物為條件,而擔保物權人未必占有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