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行政復議申請人:
《行政復議法》第10條規定:“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申請人?!薄缎姓妥h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爭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备鶕@些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是指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以自己名義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般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是行政主體的申請人。但在特殊情況下,會發生申請人資格轉移的情形。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0條的規定,下面兩種情況會發生申請人資格的轉移:
1、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來源:
2、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繼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指由于申請人認為其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而提起行政復議,并由行政復議機關通知參加復議活動的行政主體。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有以下幾種情形: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該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2、共同被申請人。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3、被授權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授權組織是被申請人。
4、委托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5、繼受被撤銷行政機關職權的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