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一)市場法中的直接比較法
利用參照物的交易價格及參照物的某一基本特征直接與評估對象的同一基本特征進行比較而判斷評估對象價值的一類方法。它包括以下具體評估方法:例如,現行市價法、功能價值類比法、價格指數法、成新率價格調整法、市價折扣法等。
(1)現行市價法。當評估對象本身或與評估對象基本相同的參照物具有現行市場價格的時候,可以直接作為評估價值。比如股票、同批量的機器、車輛等。
(2)市價折扣法。評估對象和參照物之間僅存在交易條件的差異,用數學式表達為:
資產評估價值=參照物成交價格×(1-價格折扣率) 采集者退散
(3)功能價值類比法(亦稱類比估價法)。考慮參照物與評估對象之間的功能差異,根據資產的功能與其價值之間的線性關系和指數關系的區別,其計算公式分別為:(注意:這兒的功能主要指的是評估對象的生產能力)
①資產價值與其功能呈線性關系的情況,通常被稱為生產能力比例法:
資產評估價值=參照物成交價格×評估對象生產能力/參照物生產能力
②資產價值與其功能呈指數關系的情況,通常被稱為規模經濟效益指數法:
[例2-3] 見教材P43.
(4)價格指數法(亦稱物價指數法)。調整參照物成交時間與評估對象的評估基準日之間的時間間隔對資產價值的影響。
[例2-5] 見教材P45,注意價格指數是一類資產的統計數據。
(5)成新率價格調整法。考慮參照物與評估對象新舊程度上的差異,通過成新率調整估算出評估對象的價值。其計算公式為:
資產評估價值=參照物成交價格×評估對象成新率/參照物成新率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直接比較法直觀簡潔,便于操作,但通常對參照物與評估對象之間的可比性要求較高。直接比較法可能要對參照物與評估對象的若干可比因素進行對比分析和差異調整,沒有足夠的數據資料以及對資產功能、市場行情的充分了解,很難準確確定評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