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資產的更新重置成本是指在功能和效用上與被評估資產相同或最接近的類似新資產的購置或構建成本。
例如:對于目前還在生產的機器設備,其更新重置成本就是新機器的現行購置價格。對于已經停產的機器設備,它的更新重置成本應為功能和效用相同或類似的替代新產品的購置價。如果使用替代新產品的購置價作為更新重置成本,評估人員必需注意比較,新產品和老產品相比,在功能上、效用上是否存在差異。如:使用壽命是否更長,生產能力是否更大,效率、精度是否更高等。如果存在上述差異,評估人員要對新設備的更新重置成本進行相應的調整。這種調整可以在確定更新重置成本時考慮,也可以在確定貶值因素時考慮。
復原重置成本
資產的復原重置成本是指購置或建造一個與被評估對象完全一樣的新資產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