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企業按國務院的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或自行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的資產評估,在會計上,對評估增值的資產,一方面增加相應的資產價值,另一方面增加企業的資本公積,也就是說,會計上對評估增值部分不確認為企業的收益。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對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企業可以計提折舊和攤銷費用。
在稅法上:公司對資產評估增值既不屬他人的捐贈,也不是企業實現的利潤,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的應稅收入。因此,對企業資產評估增值不應當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折舊、費用的攤銷上,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并、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法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也就是說,只有在企業改組活動中,企業將非貨幣性資產視為以公允價值銷售和分配兩項業務,并按規定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情況下,資產的計稅成本可以按評估價確認,由此計提折舊費用并允許稅前扣除。除此之外,都應當遵照歷史成本原則,即依照取得該項資產時的實際成本作為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