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設立程序如下:
1.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經發起人制定的,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還要經創立大會通過。
2.經有關國家機關核準。根據《公司法》第九十三條以及《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3.發起人認購股份、繳納股款。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向社會公開募股。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由發起人認購一部分股份外,其余須向社會公眾募集。《公司法》對向社會公開募股作了較嚴格的規定。
(1)必須經過審核。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批準設立公司的文件等一系列有關資料,經核準后,才能公開向社會募股。向社會募集股份完成時,應將募集股份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2)必須向社會公告招股說明書,附公司章程,并制作認股書。招股說明書應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額;募集資金的用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3)必須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
(4)必須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5.召開創立大會。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的主要職權是: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報告;修改和通過公司章程;選舉董事、監事;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和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進行審查等。創立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6.申請設立登記。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召開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有關材料,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登記機關經審查后,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準予登記的,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應當進行公告。
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