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6.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1)保修證書。承包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2)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①基礎設施: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③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④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3)保修責任。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7.工程質量的政府監督管理。
管理單位管理范圍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全國建設工程質量
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全國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專業部門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質量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或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建設工程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