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12-14 共1頁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
《民法通則》的規定 |
下列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
《海商法》的規定 |
①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②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 |
《合同法》的規定 |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發生糾紛,要求保護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 |
中止 |
1.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礙引起。 |
中斷 |
1.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義務。 |
延長 |
由人民法院確定 |
|
創設權 |
規定權 |
法律 |
各種 |
上位法有設定的,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
行政法規 |
各種-—限制人身自由以外 |
|
地方性法規 |
各種-—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 |
|
規章 |
警告、一定數量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