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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沖刺重點串講一(2)

發布時間:2012-12-14 共1頁

  【考點5】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種類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民法通則》的規定

  下列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海商法》的規定

  ①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②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
③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 
④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3年。

《合同法》的規定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發生糾紛,要求保護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

 

2.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中止

  1.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礙引起。
2.效力:暫停,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進行。 
3.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中斷

  1.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義務。
2.效力:清零,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在法律規定的20年權利最長保護期內,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限。

延長

  由人民法院確定

 

【考點6】行政許可制度
 
  1.定義: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前提)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前提),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要式)等形式,依法賦予(體現授益性)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和資格的行政行為。
 
  2.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傧鄬θ四軌蜃灾鳑Q定的;
 
 ?、谑袌龈偁帣C制有效調節的;
 
 ?、坌袠I組織中介機構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機關事后監督能夠解決的。
 
  3.行政許可的設定:法律(可以認可各類)——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注意1:上位法設定的,下位法只能作出具體規定。
 
  注意2:法律、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4.程序: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以外,行政機關應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
 
  5.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考點7】行政處罰制度
 
  1.行政處罰的設定

 

創設權

規定權

法律

各種

上位法有設定的,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行政法規

各種-—限制人身自由以外

地方性法規

各種-—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

規章

警告、一定數量罰款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為2年,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4.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先行告知當事人具有聽證的權利。
 
  【考點8】行政復議制度
 
  1.不能申請復議: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3)不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一并”審查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3.行政相對人應當在知道相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出復議申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復議機關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依法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做出處理。
 
  【考點9】經濟犯罪
 
  經濟犯罪的構成要件:
 
  (1)經濟犯罪的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
 
  (2)經濟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經濟管理法律法規,侵害市場經濟管理秩序,實施了經濟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
 
  (3)經濟犯罪的主體是依法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人。
 
  (4)經濟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犯罪的故意或過失,且大都出于非法牟取經濟利益的目的。
 
  【考點10】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強制性;財產性;補償性
 
  (1)違約責任: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等。
 
  (2)侵權責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2.行政責任: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因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刑法:5種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4種附加刑,即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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