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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模擬試題-增值稅(計算題1)

發布時間:2014-04-16 共1頁

  一、計算題
 
  1.某糧油食品加工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食用油、面粉及其他副食品。2013年3月份外購項目情況如下:
  (1)從糧管所購進小麥一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200000元、增值稅款26000元。
  (2)從農民手中收購鮮竹筍一批,支付買價10000元。
  (3)從農資公司購入大豆、花生一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50000元、增值稅款6500元。
  (4)上月提供原料委托某廠加工包裝桶一批,本月全部收回,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加工費1500元、增值稅款255元。款項尚未支付。
  (5)外購建筑材料一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20000元、增值稅款3400元,用于該廠正在進行的一項不動產在建工程。
  (6)外購生產用水1200元,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增值稅款156元;外購生產用電2000元,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增值稅款340元。
  已知:上述所涉及的相關票據均符合稅法規定,且按規定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均已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該廠當月銷售貨物情況如下:
  (1)銷售面粉一批,不含稅價款150000元,另開發票按協議給予購貨方5%的折扣。
  (2)銷售糕點及其他副食品一批,價稅合并定價共收取46800元。
  (3)銷售豆油、花生油等食用油一批,不含稅價款60000元。另收取包裝物押金1000元,單獨記賬核算。
  (4)銷售精煉食用油一批,不含稅價款30000元,隨同銷售的包裝桶價款為1500元。
  (5)將自產精煉食用油一批發放給本廠職工個人,按同類產品不含稅售價計算,價款為4000元。
  (6)本月將逾期不予退還的食用油包裝桶押金904元轉作"其他業務收入"。
  (7)銷售鹽水竹筍一批,不含稅價款6000元;銷售竹筍罐頭一批,不含稅價款8000元。要求:根據上述資料,計算該廠當月應納增值稅。
 
  正確答案:
  (1)當期進項稅額=26000+10000×13%+6500+255+156+340=34551(元)
  (2)當期銷項稅額=150000×13%+46800÷(1+17%)×17%+60000×13%+(30000+1500)×13%+4000×13%+904÷(1+13%)×13%+6000×13%+8000×17%=40959(元)
  (3)當期應納稅額=40959-34551=6408(元)解題思路:(1)從糧管所購進的小麥,從農資公司購入的大豆、花生,外購生產用水、生產用電等,取得的專用發票已在當月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2)從農民手中收購的鮮竹筍,屬于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3)委托某廠加工的包裝桶,加工費等款項盡管尚未支付,但其取得的取得的專用發票已在當月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其進項稅額當月可以抵扣。
  (4)用于在建工程的外購建筑材料,屬于外購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5)采用折扣銷售方式銷售面粉給予購貨方的折扣,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6)銷售豆油、花生油等食用油另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單獨記賬核算,不計入銷售額征稅。
  (7)逾期不予退還的包裝物押金及隨同銷售的包裝物應計算銷項稅額。
  (8)將自產的精煉食用油發放給本廠職工個人,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銷項稅額。
  (9)外購的小麥、大豆、花生均屬于"農業產品",適用13%低稅率;銷售的面粉、食用油、鹽水竹筍適用13%低稅率,銷售的竹筍罐頭、糕點及其他副食品適用17%基本稅率。
 
  2.某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7年7月1日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2013年3月份該企業的資產購建及處置情況如下:
  (1)為擴建廠房購進建筑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500000元、增值稅款85000元;
  (2)為自行建造的一臺大型設備購進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80000元、增值稅款13600元;
  (3)銷售2006年10月購入使用的機器設備一臺,開具普通發票取得收入187000元,原值224000元;
  (4)銷售2009年5月購入使用的機器設備一臺,開具普通發票取得收入177000元,原值155000元。其進項稅額已于購入當月申報抵扣;
  (5)銷售2009年8月購入自用過的轎車一輛,開具普通發票取得收入155000元,原值為150000元;
  (6)將自用的舊包裝物一批轉讓給某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開具普通發票取得收入20000元。
  (7)報關出口自用舊設備--甲設備一臺,該設備2007年1月購進時取得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200萬元、增值稅款34萬元,核實賬面累計折舊46.8萬元。出口離岸價折合人民幣220萬元。
  (8)報關出口自用舊設備--乙設備一臺,該設備2007年10月購進時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價款120萬元,核實的賬面累計折舊36萬元。出口離岸價折合人民幣110萬元。
  (9)報關出口自用舊設備--丙設備一臺,該設備2008年2月購進時取得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150萬元、增值稅款25.5萬元,核實的賬面累計折舊30.2萬元。出口離岸價折合人民幣160萬元。
  已知舊設備出口退稅率為13%。
  要求:計算該企業2013年3月份資產購建及處置時應納和應退的增值稅。
 
  正確答案:
  (1)應納增值稅=[187000÷(1+4%)×4%÷2+177000÷(1+17%)×17%+155000÷(1+4%)×4%÷2+20000÷(1+17%)×17%]-13600=(3596.15+25717.95+2980.77+2905.98)-13600=21600.85(元)
  (2)出口舊設備應退增值稅:
  ①出口甲設備應退增值稅: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已提累計折舊=(200+34)-46.8=187.2(萬元)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適用退稅率=200×187.2÷234×13%=20.8(萬元)
  該企業當月出口甲設備應退增值稅20.8萬元。
  ②出口乙設備的增值稅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凡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其他單證齊全的,實行出口環節免稅不退稅的辦法。因此,出口乙設備,免稅不退稅。
  ③出口丙設備的增值稅處理:申報退稅的出口企業屬于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企業的,其自獲得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資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舊設備,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該設備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后方可辦理退稅;如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該設備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已計算抵扣,則不得辦理退稅。因此,出口丙設備不得辦理退稅。
 
  3.某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3年1月份和2月份有關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1月份:外購原材料、燃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800萬元、增值稅款136萬元;外購動力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50萬元、增值稅款8.5萬元,其中30%用于企業不動產在建工程;以外購原材料80萬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貨物,支付加工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加工費10萬元、增值稅款1.7萬元,同時支付加工貨物的運輸費用1萬元,并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貨運發票。當月內銷貨物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20萬元,同時支付銷售貨物應負擔的運費3萬元,取得貨運發票;當月出口銷售貨物取得銷售額(離岸價格)折合人民幣550萬元。
  (2)2月份:外購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300萬元、增值稅款51萬元;免稅進口料件一批,支付國外買價200萬元,運抵我國海關前的運費和保險費40萬元,該料件進口關稅稅率20%,進口料件均已驗收入庫。當月出口貨物銷售取得銷售額(離岸價格)折合人民幣600萬元;當月內銷貨物500件,開具普通發票取得含稅銷售額175.5萬元,同時送貨上門,開具普通發票收取運費3.51萬元;另移送與內銷貨物相同的自產貨物60件用于本企業不動產在建工程。
  已知:該企業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1%;上述取得的合法抵扣憑證均已在當月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采用"免、抵、退"辦法分別計算該企業2013年1月和2月應納(或應退)的增值稅。
 
  正確答案:
  (1)1月份應納(或應退)的增值稅稅額計算:
  ①當期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136+8.5×(1-30%)+1.7+1×7%+3×7%=143.93(萬元)
  ②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550×(17%-11%)=33(萬元)
  ③當期應納稅額=220×17%-(143.93-33)=-73.53(萬元)
  ④免抵退稅額=550×11%=60.5(萬元)
  ⑤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即該企業當期應退稅額=60.5(萬元)
  ⑥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即該企業當期免抵稅額=60.5-60.5=0(萬元)
  ⑦1月份期末留抵下月抵扣稅額=73.53-60.5=13.03(萬元)
  (2)2月份應納(或應退)的增值稅稅額計算:
  ①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200+40)×(1+20%)=288(萬元)
  ②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288×(17%-11%)=17.28(萬元)
  ③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600×(17%-11%)-17.28=18.72(萬元)
  ④當期應納稅額={175.5÷(1+17%)×17%+[175.5÷(1+17%)]÷500×60×17%+3.51÷(1+17%)×17%}-(51-18.72)-13.03=-16.24(萬元)
  ⑤免抵退稅額抵減額=288×11%=31.68(萬元)
  ⑥免抵退稅額=600×11%-31.68=34.32(萬元)
  ⑦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即該企業當期應退稅額=16.24(萬元)
  ⑧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34.32-16.24=18.08(萬元)解題思路:(1)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自產貨物適用于增值稅出口免稅并退稅政策,應按"免、抵、退"稅的辦法計算出口貨物的應退稅款。
  (2)外購原材料、燃料,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當月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當期準予抵扣進項稅額。
  (3)外購動力,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當月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當期準予抵扣進項稅額。但其中用于基建工程的部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4)接受加工勞務支付的勞務費用以及支付加工貨物的運輸費用,取得合法抵扣憑證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準予抵扣進項稅額。
  (5)支付銷售貨物應負擔的運輸費用,取得合法抵扣憑證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準予抵扣進項稅額。
  (6)免稅進口料件,應以進口料件到岸價格和海關實征關稅之和作為組成計稅價格,乘以出口貨物的征、退稅稅率之差,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7)銷售貨物,應將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銷售貨物送貨上門收取的運輸費用,屬于混合銷售行為,該運費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銷項稅額。
  (8)將自產貨物用于本企業基建工程,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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