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算題
1.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銷售高爾夫球及球具。2013年11月份發生以下業務:
(1)購進一批PU材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10萬元、增值稅稅款1.7萬元,委托乙企業將其加工成100個高爾夫球包,支付加工費2萬元、增值稅稅款0.34萬元;乙企業當月銷售同類球包不含稅銷售價格為0.25萬元/只。
(2)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批發給代理商,收到不含稅價款28萬元。
(3)購進一批碳素材料、鈦合金,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150萬元、增值稅稅款25.5萬元,委托丙企業將其加工成高爾夫球桿,支付加工費用30萬元、增值稅稅款5.1萬元。
(4)委托加工收回的高爾夫球桿的80%當月已經銷售,收到不含稅價款300萬元,尚有20%留存倉庫。
(5)主管稅務機關在11月初對甲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乙企業已經履行了代收代繳消費稅義務,丙企業未履行代收代繳消費稅義務。其他相關資料:高爾夫球及球具消費稅稅率為10%,以上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計算并回答下列問題:
(1)計算乙企業應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計算甲企業批發球包應繳納的消費稅。
(3)計算甲企業銷售高爾夫球桿應繳納的消費稅。
(4)計算甲企業留存倉庫的高爾夫球桿應繳納的消費稅。
(5)計算甲企業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
(6)主管稅務機關對丙企業未代收代繳消費稅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正確答案:
(1)乙企業代收代繳消費稅=0.25×10%×100=2.5(萬元)
(2)甲企業批發球包應繳納的消費稅:不含稅價款28萬元>受托方計稅價格25萬元(0.25萬×100),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應納消費稅=28×10%-2.5=0.3(萬元)
(3)甲企業銷售高爾夫球桿應繳納的消費稅=300×10%=30(萬元)
(4)甲企業留存倉庫的高爾夫球桿應繳納的消費稅=(150+30)÷(1-10%)×20%×10%=4(萬元)
(5)甲企業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28×17%+300×17%)-(1.7+0.34+25.5+5.1)=23.12(萬元)
(6)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丙企業處以應代收代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甲公司為一綜合性的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17%。2013年3月份發生經營業務如下: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一批,不含稅價款500000元,合同約定當年4月底和5月底分兩期平均收款,當月已開具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交與購貨方。
(2)2013年1月銷售貨物30000元,發貨的同時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月初因質量問題被全部退回。
(3)將上月購進的原材料中有15000元用于企業新辦公樓的工程建設。
(4)將本月購進貨物20000元用于對災區捐贈(無同類貨物售價),成本利潤率10%。
(5)將自產的卷煙1箱銷售給本企業對外營業的酒店,生產成本5200元,同類產品含稅售價為8500元。
(6)將上月外購的用于生產高檔化妝品的普通化妝品(購進價4000元)用于職工福利。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具體分析上述各筆業務涉及的流轉稅。
正確答案:
(1)銷售貨物先開具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票當天。因此,3月份應計銷項稅額=500000×17%=85000(元)。
(2)銷售貨物因質量問題發生退貨的,應由購買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作為銷售方的甲公司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方可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并沖減當月的銷項稅額:30000×17%=5100(元)。
(3)購進原材料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應將原抵扣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處理,當月進項稅額轉出=15000×17%=2550(元)。
(4)購進貨物用于對災區捐贈的,應當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沒有對外售價的,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的平均售價"計算銷項稅額:20000×17%=3400(元),同時確認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3400元。
(5)自產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的,應視同銷售,按不含稅的市場零售價計算銷項稅額:8500÷1.17×17%=1235.04(元);自產自用卷煙用于其他方面的應視同銷售,單位售價=8500÷1.17÷250=29.06(元)<70元,消費稅適用的比例稅率為36%,應繳納消費稅=8500÷1.17×36%+150=2765.38(元)。
(6)外購貨物用于職工集體福利的,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4000×17%=680(元)。
3.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銷售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啤酒。2013年2月該廠的生產銷售情況如下:
(1)外購薯類酒精10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單價每噸1500元;
(2)外購糧食酒精20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單價每噸2100元;
(3)外購生產白酒的各種輔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共計12000元;
(4)外購生產啤酒的各種原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共計250000元;
(5)當月用8噸薯類酒精及輔料生產薯類白酒22噸,當月銷售20噸給關聯的銷售公司,每噸10000元;
(6)當月用15噸糧食酒精及輔料生產糧食白酒32噸,當月銷售30噸,每噸18000元;
(7)用剩余的酒精和輔料生產白酒10噸,每噸的實際生產成本為8500元,這部分白酒用于抵償債務,已知該白酒的每噸銷售價格分別為9000元、10000元、11000元;
(8)當月銷售啤酒140噸,每噸不含稅出廠價3500元。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計算并回答下列問題:
(1)用于抵償債務的白酒應納消費稅。
(2)用于抵償債務的白酒的銷項稅額。
(3)當月應納的消費稅。
(4)當月應納的增值稅。
正確答案:
(1)用于抵償債務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納稅人同類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算消費稅的依據。
用于抵償債務的白酒應納消費稅=10×11000×20%+10×2000×0.5=22000+10000=32000(元)
(2)抵償債務的混合白酒的銷項稅額=(9000+10000+11000)÷3×10×17%=17000(元)
(3)應納消費稅的計算:薯類白酒應納消費稅=10000×20×20%+20×2000×0.5=40000+20000=60000(元)
糧食白酒應納消費稅=18000×30×20%+30×2000×0.5=108000+30000=138000(元)
啤酒應納消費稅=140×250=35000(元)
當月應納消費稅=32000+60000+138000+35000=265000(元)
(4)應納增值稅的計算:
①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10×1500+20×2100+12000+250000)×17%=54230(元)
②銷項稅額的計算:薯類白酒的銷項稅額=20×10000×17%=34000(元)
糧食白酒的銷項稅額=30×18000×17%=91800(元)
抵償債務白酒的銷項稅額17000元
啤酒的銷項稅額=140×3500×17%=83300(元)
銷項稅額合計=34000+91800+17000+83300=226100(元)
③當月應納增值稅=226100-54230=171870(元)
4.甲煙酒經貿公司(商業批發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持有煙草批發許可證),2013年11月份主要經營業務如下:
(1)從乙卷煙廠購進卷煙一批,取得乙廠開具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20萬元,增值稅款3.4萬元。該發票當月已通過稅務機關認證。
(2)當月批發銷售卷煙一批給丙公司(商業批發企業),開具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不含稅銷售額50萬元。
(3)當月批發銷售卷煙一批給丁企業(商業零售企業),開具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0萬元。
(4)當月零售卷煙,取得含稅銷售額11.7萬元。
假設甲公司上述銷售的卷煙適用的比例稅率均為56%。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計算甲公司當月應納消費稅和增值稅。
正確答案:
應納消費稅=20×5%+11.7÷(1+17%)×5%=1.5(萬元)
應納增值稅=(50+20)×17%+11.7÷(1+17%)×17%-3.4=10.2(萬元)
【提示】甲、丙兩企業均為商業批發企業,則甲批發銷售卷煙給丙,甲不納消費稅,實則是由丙公司批發銷售時再繳納消費稅;甲公司作為批發企業在計算繳納消費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乙廠)的消費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