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合分析題
1.機械制造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前未納入擴大抵扣范圍試點)主要生產通用機械及農用機械。2013年4月份外購項目如下:
(1)外購鋼材90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360000元、增值稅款61200元。
(2)從本地某廠采購特種鋼材5噸,支付款項,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40000元、增值稅款6800元,銷貨方承諾于下月5日交貨。
(3)從外地某廠購入特種鋼材2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16300元、增值稅款2771元。另支付運費300元,取得合法的貨運發票。
(4)本月所購鋼材中有2噸因規格問題退還給銷貨方,收回價款8000元、增值稅款1360元,已收到對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
(5)從一小規模納稅人處購入輔助材料一批,取得的由其主管稅務所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10000元、增值稅款300元。
(6)購進煤炭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15000元、增值稅款2550元,款項尚未支付。
(7)購入固定資產設備修理用零部件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12000元、增值稅款2040元;購入拖拉機離合器一批,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價款20000元。
(8)購入小型設備兩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23000元、增值稅款3910元;為生產車間工人購進勞保用品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6000元、增值稅款1020元。
(9)進口生產用機床一臺,到岸價格200000元,已納進口關稅20000元,已由海關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并已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10)進口鋼材一批,到岸價格100000元,已納進口關稅10000元,已由海關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并已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11)接受投資轉入貨物一批,其中:機床一臺和鋼材一批,雙方協商同意分別作價20000元和50000元(不含稅),并已收到對方分別開具的兩份增值稅專用發票。
(12)購進生產用水1000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增值稅款130元;購進生產用電2000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增值稅款340元。
已知:上述所涉及的相關票據均符合稅法規定,且按規定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購進貨物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均已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進口貨物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當月均已申報抵扣。該廠當月銷售貨物情況如下:
(1)將購入的部分拖拉機離合器對外銷售,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2000元;其余部分投入生產,用于生產手扶拖拉機,當月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給某農資公司10臺,每臺不含稅價款25000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已收取,貨物尚未發出。
(2)銷售給某機電公司播種施肥機20臺,每臺不含稅價款22000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另開普通發票收取包裝物租金13560元。
(3)銷售給某機電經營部通用機械12臺,每臺不含稅價款15000元。對方當月10天內付款,給予其3%的折扣。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已發出,貨款已收到。
(4)以折扣銷售方式銷售給某農機經營服務公司收割機5臺,每臺不含稅價款28000元;插秧機5臺,每臺不含稅價款26000元。按協議折扣5%,折扣額與銷售額在同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反映。貨已發出,貨款已收到。同時支付運費1000元,取得合法的貨運發票。
(5)以直接收款方式銷售給某機電商場脫粒機3臺,每臺不含稅價款12000元,以及農機零部件一批,不含稅價款14000元。兩項業務在會計處理上未分別核算。
(6)將自產收割機15臺,每臺不含稅價款18000元;插秧機18臺,每臺不含稅價16000元,移送外省一銷售分公司進行銷售,貨已發出。
(7)將自產食品加工機械2臺作為投資提供給某食品公司,該廠同類產品不含稅售價為每臺18000元,生產成本為每臺15000元,貨已發出。
(8)月末以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銷售給外地某機電公司通用機械6臺,每臺不含稅價15000元,貨已發出,并已在銀行辦妥托收手續。
(9)出售已使用半年的進口轎車1輛,該轎車原購入價368000元,轉讓時取得價稅合計轉讓收入374302元。
(10)為農村技術人員提供農業技術培訓,取得收入20000元;派出技術人員到協作單位提供農業機械維修勞務,取得含稅收入4680元。
另外,當月將庫存的前期所購鋼材一批,轉用于企業不動產在建工程,按其材料成本計算方法確定,該批鋼材實際成本為20000元。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計算該廠當月進口環節及銷售環節應納增值稅。
正確答案:
(1)當期進項稅額=61200+6800+2771+300×7%-1360+300+2550+2040+3910+1020+(200000+20000)×17%+(100000+10000)×17%+20000×17%+50000×17%+130+340+1000×7%=147792(元)
(2)當期銷項稅額=12000×17%+25000×13%×10+22000×13%×20+13560÷(1+13%)×13%+15000×17%×12+(5×28000+5×26000)×(1-5%)×13%+(3×12000+14000)×17%+(15×18000+18×16000)×13%+18000×17%×2+15000×17%×6+4680÷(1+17%)×17%=260385(元)
(3)進項稅額轉出=20000×17%=3400(元)
(4)應納增值稅=.260385+3400-147792+374302÷(1+4%)×4%÷2=123191.12(元)
(5)進口環節應納增值稅=(200000+20000)×17%+(100000+10000)×17%=56100(元)解題思路:(1)外購的鋼材和特種鋼材,取得的專用發票已在當月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支付的運費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2)采購的特種鋼材,當月盡管尚未收到貨物,但其取得的專用發票已在當月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其進項稅額當月可以抵扣。
(3)進貨退出收到對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收回的增值稅款,應按規定扣減當期進項稅額。
(4)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入的貨物,取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若取得的是普通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5)購進的煤炭,增值稅適用稅率自2009年1月1日起調整為17%,款項盡管尚未支付,但其取得的專用發票已在當月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其進項稅額當月可以抵扣。
(6)購入的固定資產設備修理用備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準予抵扣進項稅額;購入拖拉機離合器,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7)納稅人購入的小型設備屬于企業的固定資產,自2009年1月1日起準予抵扣進項稅額;購進勞保用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準予抵扣進項稅額。
(8)進口的機床屬于企業的固定資產,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自2009年起準予抵扣進項稅額。
(9)進口的鋼材屬于購進的原材料,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準予抵扣進項稅額。
(10)接受投資轉入的機床屬于企業的固定資產,自2009年1月1日起準予抵扣進項稅額;接受投資轉入的鋼材,能夠提供合法的抵扣憑證,準予抵扣進項稅額。
(11)購進的生產用水、生產用電,準予抵扣進項稅額。
(12)銷售的拖拉機離合器屬于農機零部件,應以取得的不含稅銷售額按17%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的手扶拖拉機,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以收取銷售敦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銷售額,依1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3)銷售播種施肥機的同時收取的包裝物租金,應換算為不含稅收入井入到銷售額之中,以所包裝貨物適用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14)銷售通用機械給予某機電經營部的價格優惠,屬于銷售折扣,是一種理財費用,不得以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15)銷售收割機、插秧機給予某農機經營服務公司的價格優惠,屬于折扣銷售,且其銷售額與折扣額開具在同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準予按照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銷售貨物支付的運費,也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16)銷售給某機電商場的脫粒機,屬于農機,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3%,而農機零部件的適用稅率為17%。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17)將自產的收割機、插秧機移送外省一銷售分公司進行銷售,應當視同銷售征稅。
(18)將自產的食品加工機械作為投資提供給某食品公司,應當比照同類產品不含稅售價,視同銷售征稅。
(19)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銷售給外地某機電公司的通用機械,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所以該筆業務應計算的銷項稅額應計算在當月。
(20)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進口轎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轉讓時應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1)納稅人為農村技術人員提供技術培訓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提供農業機械維修勞務,應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按照17%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22)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鋼材事后改變用途,轉用于企業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將該項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23)銷售的手扶拖拉機、播種施肥機、收割機、插秧機、脫粒機均為農機整機,適用13%的低稅率。銷售的農機零部件、通用機械、食品加工機械,均適用17%的基本稅率。
2.某家具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前未納入擴大抵扣范圍試點)主要生產A、B、C型三種系列家具(每套不含稅售價分別為20000元、10000元、5000元),同時承接加工定制業務。
2013年4月份外購項目如下:
(1)從某物資公司購進原木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900000元、增值稅款117000元。另支付運雜費9500元(銷貨方轉交的鐵路貨運發票注明運費8000元、裝卸費500元、建設基金1000元)。
(2)直接從某農業生產者處收購原木一批,支付買價100000元。另支付運費1000元,尚未取得貨運發票。
(3)從某木材交易市場購進鋸材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300000元、增值稅款51000元。
(4)從某五金經營部(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輔助材料一批,取得普通發票,價稅合計3000元。(5)從某裝潢材料商店購進油漆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5000元、增值稅款850元。另支付運費50元,取得定額發票。
(6)從某機械制造廠購進木工機械1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20000元、增值稅款3400元。另支付運費300元,取得貨運發票。
(7)從某汽車制造廠購進自用小汽車1輛(消費稅適用稅率9%),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220000元、增值稅款37400元。
(8)從某商場購進夏令用品(非勞保用品)一批,發放給職工個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20000元、增值稅款3400元。
(9)收回上月委托某雕刻廠加工的家具裝飾附件一批,并支付加工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加工費3000元、增值稅款510元。
(10)購進生產用水1000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增值稅款130元;購進生產用電4000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增值稅款680元。
已知:上述所涉及的相關票據均符合稅法規定,且按規定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均已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11)本月30日,從某農資公司購進鋸材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200000元,增值稅款34000元。因時間關系,該專用發票尚未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該廠當月銷售貨物情況如下: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給六大家具商場(一般納稅人)A、B、C型家具備10套、30套、30套。貨物發出,貨款已收,送貨上門,同時收取運輸裝卸費共2340元。
(2)通過本廠非獨立核算的家具專賣店直接銷售給消費單位及居民A、B、C型家具共17套,共收取貨款163800元。
(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為一新開張的公司定制辦公用品一批,不含稅價款100000元,貨已發出,合同規定本月到期貨款50000元,但本月尚未收到貨款。
(4)委托某家具商場代銷家具,本月底收到代銷清單注明已售A、B、C型家具各2套、4套、5套。貨款已收,支付代銷手續費4200元。
(5)因質量問題,一家具商場上月所購該廠B、C型家具各1套要求退貨,經協商給予10%折讓,收到該家具商場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退還價款1500元、增值稅款255元。
(6)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C型家具5套,收購舊家具支付價款1400元。
(7)提供原料為某學校加工課桌椅20套,每套價稅合計234元,貨已發出,款項已收。同類產品每套不含稅加工費40元。
(8)為某公司加工制作辦公桌椅30套(原料由委托方提供),每套不含稅加工費60元,貨已發出,款項已收。同類產品每套不含稅售價300元。
(9)前期采用還本銷售方式銷售家具,本月支付已到期還本支出2000元。
(10)月初參加外省舉辦的一大型家具展銷會(持有其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現場銷售A型家具5套,貨已發出,款項已收;另收取10套A型家具預收款,其中價款200000元、增值稅款34000元,本月發出4套。
(11)為一籌建中的敬老院加工制作并通過民政局無償捐贈家具一批,實際生產成本為200100元。
(12)將自產C型家具3套用于本廠職工宿舍。另外,當月該廠因保管不善被盜鋸材一批,賬面成本價格189300元(含應分攤的運費9300元);損失C型家具2套(成本價每套4000元),外購項目(不屬于免稅農業產品)占產品成本的比重為80%。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計算該廠當月應納增值稅額。
正確答案:
(1)當期進項稅額=117000+(8000+1000)×7%+100000×13%+51000+850+3400+300×7%+510+130+680=187221(元)
(2)當期銷項稅額=(10×20000+30×10000+30×5000)×17%+2340÷(1+17%)×17%+163800÷(1+17%)×17%+50000×17%+(2×20000+4×10000+5×5000)×17%-255+5000×17%×5+234÷(1+17%)×17%×20+60×17%×30+5×20000×17%+4×20000×17%+20000×(1+10%)×17%+3×5000×17%=202861(元)
(3)進項稅額轉出=(189300-9300)×17%+9300÷(1-7%)×7%+4000×80%×17%×2=32388(元)
(4)應納稅額=202861+32388-187221=48028(元)解題思路:(1)從物資公司購進的原木,屬于農業產品,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3%,取得的專用發票已在當月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支付的運費和建設基金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抵扣,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2)直接從農業生產者處收購的原木,屬于購進免稅農產品,可以按照買價和13%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抵扣;支付運費因尚未取得貨運發票,本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3)從木材交易市場購進的鋸材,不屬于農業產品,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取得的專用發票已在當月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4)從五金經營部(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輔助材料批,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5)從裝潢材料商店購進的油漆,取得的專用發票已在當月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支付運費,取得的定額發票,不得按照7%抵扣進項稅額。
(6)從機械廠購進的木工機械,屬于購進的固定資產,自2009年1月1日起,其進項稅額準予抵扣。購進固定資產時支付的運費按照7%抵扣進項稅額。
(7)從汽車制造廠購進屬于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自用,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8)從商場購進的非勞保用品發放給職工個人,屬于外購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盡管取得合法的抵扣憑證,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購進的是勞保用品,其取得合法的抵扣憑證,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9)收回委托加工的家具裝飾附件支付的加工費,屬于購進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專用發票已在當月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10)購進生產用水、生產用電,取得的專用發票已在當月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11)月底從農資公司購進的鋸材,因該專用發票尚未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當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2)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的家具產品,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以收取銷售款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銷售貨物,送貨上門收取運費,屬于混合銷售行為,該非應稅勞務收入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銷項稅額。
(13)通過本廠非獨立核算的家具專賣店直接銷售給消費單位及居民個人的家具產品,應計算銷項稅額,因零售環節取得的為含稅收入,應先換算為不含稅收入再計算銷項稅額。
(14)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辦公用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合同約定本月應到期的貨款,本月雖未收到,仍應按規定計算當期銷項稅額。
(1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的家具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本月底收到代銷清單注明已售的家具產品,應計算銷項稅額,且不得扣減代銷手續費。
(16)銷售貨物時給予購貨方的銷售折讓,可以扣減銷售額及增值稅銷項稅額。
(17)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不得扣減收購舊貨物的價款。
(18)該廠提供原料為某學校加工的課桌椅,不屬于應征增值稅的加工應稅勞務,應按銷售自產貨物業務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19)為某公司加工制作的辦公桌椅,因原料由委托方提供,屬于應征增值稅的加工應稅勞務,可按加工費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20)采用還本銷售方式銷售的家具,不得扣減還本支出。
(21)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固定業戶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2)采用預收貨款方式銷售的家具,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3)自產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以及用于集體福利,均應視同銷售貨物征稅;如無同類產品售價,則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
(24)非正常損失的外購貨物(鋸材)以及非正常損失的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均不得抵扣,因購入時進項稅額已予以抵扣,所以應作進項稅額轉出。
非正常損失的外購貨物與其應分攤的運費,進項稅抵扣率不一致,應分別計算轉出的數額;轉出時應先將扣稅后的運費價格還原為扣稅前的貨運發票上注明的運費價格,再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