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1. 查詢單位存款
查詢人必須出示本人工作證或執(zhí)行公務證和出具縣級(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簽發(fā)的“協(xié)助查詢存款通知書”,由銀行行長或其他負責人簽字后并指定銀行有關業(yè)務部門憑此提供情況和資料,并派專人接待。查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資料可以抄錄、復制或照相,并經銀行蓋章。
2. 凍結銀行存款
被凍結的款項在凍結期限內如需解凍,應以作出凍結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簽發(fā)的“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為憑,銀行不得自行解凍。
凍結單位存款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被凍結的款項,不屬于贓款的,凍結期間應計付利息,在扣劃時其利息應付給債權單位,屬于贓款的,凍結期間不計付利息。如凍結有誤,解除凍結時應補計凍結期間利息。
3. 扣劃單位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