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從業人員與監管者
準則內容
接受監管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對監管機構坦誠和誠實,與監管部門建立并保持良好的關系,接受銀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管。
配合現場檢查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積極配合監管人員現場檢查工作,及時、如實、全面地提供資料信息,不得拒絕或無故推諉,不得轉移、隱匿或毀損有關證明材料。
配合非現場監管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按監管部門要求的報送方式、報送內容、報送頻率和保密級別報送非現場監管需要的數據和非數據信息,并建立重事項報告制度。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所提供數據、信息完整、真實、準確。
禁止賄賂及不當便利銀行業從業人員不得向監管人員行賄或介紹賄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監管人員提供或許諾提供任何不當利益、便利或優惠。
第十七章《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附則
一、懲戒措施:對違反本職業操守的銀行業從業人員,所在機構應當視情況給予相應懲戒,情節嚴重的應通報同業。
二、解釋機構:本職業操守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三、生效日期:自2007年2月中國銀行業協會第六次會員會審議通過之日起通過并正式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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