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類別 事件/內容
事記 2006年11月6日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通過,共27條。
2007年1月1日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施行。
監管職責 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人行在履行反洗錢職責過程中,應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中國人民銀行可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反洗錢監督管理。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接收并分析人民幣、外幣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建立國家反洗錢數據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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