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擔保業務
分類概念種類
銀行保函業務銀行應申請人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書面付款保證承諾,銀行將憑受益人提交的與保函條款相符的書面索賠履行擔保支付或賠償責任。融資類借款保函擔保借款人(申請人)向貸款人(受益人)按貸款合同的規定償還貸款本息。
授信額度保函擔保申請授信額度和在授信額度項下的償還義務的履行。一般是母公司為海外子公司申請。
有價證券保付保函為企業債券本息的償還或可轉債提供擔保
融資租賃保函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金支付擔保
延期付款保函延期支付貨款及其利息提供擔保
非融資類投標保函多用于公開招標工程承包和物資采購合同項下根據標書要求擔保
預付款保函申請人一旦在基礎交易項下違約,銀行承擔向受益人返還預付款保證責任
履約保函為保函申請人誠信、履約保證。
關稅保函為進出口物品繳納關稅擔保。
即期付款保函保證申請人因購買商品、技術、專利或勞動合同項下的付款責任而出具的類同信用證性質的保函
經營租賃保函經營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擔保
備用信用證業務開證行應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為信用證的受益人而開具的特殊信用證,以保證在借款人不能及時履行義務或破產時由開證行向受益人支付本利。是在法律限制開立保函情況下出現的保函業務的替代品,實質也是銀行對借款人的一種擔保行為。與其他信用證相比,開證行是第二付款人而非第一付款人可撤銷的備用信用證:指附有申請人財務狀況,出現某種變化時可撤銷或修改條款的信用證。如果無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不會隨意撤銷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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