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可以在匯票到期時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未到期時向銀行尤其是承兌銀行要求貼現取得現款。銀行貼進票據后,可以申請中央銀行再貼現,或向其它銀行轉貼現,更一般的做法是直接賣給證券交易商,再由其轉賣給其它各類投資者。銀行承兌匯票的最重要投資者是外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期限: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自票據到期日起最長不超過10日;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時效為自到期日起二年;持票人可在付款期內隨時向匯票承兌行提示付款。超過付款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但在票據權利時效內,持票人可持有關證明文件向承兌行請求付款;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不獲付款的,持票人自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內可向前一債務人行使追索權;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日和到期日之間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價格:申請人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應向承兌銀行交納承兌金額0.5‰的承兌手續費。客戶流程:提出申請(客戶因資金短缺且在約定時間內需支付商品交易款項時,向開戶銀行提出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申請)、銀行承兌(銀行受理同意承兌后,與客戶簽訂承兌協議,向客戶出售銀行承兌匯票)、出票(客戶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并加蓋預留銀行印章)、交納手續費(客戶應向承兌銀行交納承兌金額0.5‰的手續費)、領取匯票(客戶將匯票交開戶銀行由其加蓋印章后,領取已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流通使用(客戶持銀行承兌匯票與收款人辦理款項結算,交付匯票給收款人;收款人可根據交易的需要,將銀行承兌匯票轉讓給其他債權人;收款人可根據需要,持銀行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質押或貼現,以獲得資金)、請求付款(在付款期內,收款人持銀行承兌匯票向開戶銀行辦理委托收款,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超過付款期的,收款人開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