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外資銀行
(1)定義——經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以下機構:一家外國銀行單獨出資或與其他外國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外國金融機構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的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銀行代表處。其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統稱為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
(2)事記
時間事件
1979年日本輸出入銀行在北京設立代表處(我國批準設立的第一家外資銀行代表處)。
200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加入WTO
2006年12月11日我國加入WTO的過渡期結束,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銀監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正式生效,標志著中國正式全面開放銀行業,允許外資銀行對所有客戶提供人民幣服務,取消對外資銀行在華經營的非審慎性限制。
截止2006年12月末在華注冊了14家外國獨資和合資銀行(19家分支機構)、74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186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2家代表處。在華外資銀行的本外幣資產總額為1033億美元,占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的1.8%,共有27家外資金融機構注資入股了我國的20家商業銀行。
(3)經營范圍
機構經營范圍
外商獨資銀行
中外合資銀行可以經營部分或全部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外國銀行分行可經營部分或全部外匯業務及對除中國境內公民以外客戶的人民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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