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12-29 共1頁
按其性質分為法定處方、醫師處方(最常用)和協定處方(僅限于本院用)。
⑴法定處方:主要指中國藥典、局頒標準收載的處方,它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制備法定制劑或醫師開寫法定制劑時均應照此規定。
⑵醫師處方:是醫師為患者診斷、治療和預防用藥所開具的處方。
⑶協定處方:是醫院藥劑科與臨床醫師根據醫院日常醫療用藥的需要,共同協商制定的處方。它適于大量配制和儲備,便于控制藥品的品種和質量,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患者取藥等候時間。每個醫院的協定處方僅限于在本單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