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06 共1頁
目前,我國對保險公估人資格認定根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需通過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保險公估人從業資格考試,并要求成立保險公估機構必須具備三分之二的員工持有保險公估人資格證書。這個規定實際上是不合理的,應該明確只要從事直接面對客戶進行與保險有關的查勘、檢驗、鑒定、估損、理算及風險評估等方面保險公估服務的人員都應當持有相應的保險公估人執業證書。同時該規定明確指出保險公估報告必須由保險公估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合伙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方能生效。這個規定明顯不合理,尤其不利于分支機構保險公估報告的簽發,影響保險公估業務的結案速度,束縛了保險公估業務的發展,應該明確只要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保險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達到了保險公估業務的要求就有資格簽發保險公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