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險代理人的執業規則主要應包括:
(1)保險代理人在從事代理業務前應與保險人簽訂代理合同,保險代理合同應報當地中國保監會備案。
(2)代理業務活動范圍的限制。主要包括代理對象的合法性、代理范圍的區域性、特定對象的專屬性、代理業務的限定性和專業性。
(3)遵循保險代理的原則。根據誠信原則的要求,保險代理人應將被保險人應該知道的保險公司業務情況和保險條款的內容及其含義如實告訴被保險人,不得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根據平等、公平原則要求,保險代理人不得以利用行政權力、職務、職業之便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公司。
(4)禁止濫用代理權。包括:
①禁止自己代理。從民法角度看,自己代理是無效代理,同樣也適用于保險代理。
②禁止惡意串通。保險代理中的惡意串通是保險代理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串通損害保險人利益的行為。這有悖于代理的初衷,故為法律所禁止。
(5)接受保險監管。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保險代理人的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可隨時檢查除個人代理人以外的保險代理人的經營狀況、賬冊、業務記錄、收據。保險代理人則有接受其監管的義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
4.我國《保險法》按保險標的的不同將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分為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兩大類。財產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我國關于保險經營范圍包括兩層含義:
(1)禁止兼業,保險組織不得從事保險業務以外的業務;非保險組織不得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的業務;
(2)禁止兼營,同一保險公司不得同時兼營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兩種業務。我國《保險法》第92條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