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險中介人的監管
第一、保險代理人的監管。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監管的內容有:保險代理人的設立、保險代理人的執業管理。
第二、保險經紀人的監管。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根據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在我國保險經紀人限于組織。保險經紀公司在辦理保險經紀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保險經紀人的性質上具有居間、代理、咨詢的性質。監管的內容有:保險經紀人的設立、保險經紀人的執業管理。
第三、保險公估人的監管。保險公估人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監管的內容有:保險公估人的設立、保險公估人的執業管理。
8.由于各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不同、歷史時期不同,有關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曾經采取過截然不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公示主義。公示主義亦稱公告管理,是國家對保險業最為寬松的一種監督管理方式,適用于保險業自律能力較強的國家。其含義是國家對于保險行業的經營不進行直接監督,而將其資產負債、財務成果及相關事項公布于眾的管理方式。
(2)準則主義。準則主義亦稱規范管理,是由國家通過頒布一系列涉及保險行業運作的法律法規,要求所有的保險人和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守,并在形式上監督實行的管理方式。該方式適用于保險法規比較嚴密和健全的國家所采取。
(3)批準主義。批準主義亦稱實體管理,是國家保險管理機關在制定保險法規的基礎上,根據保險法規所賦予的權力,對保險業實行的全面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其監管的內容涉及保險業的設立、經營、財務乃至倒閉清算。其監管的內容具體實際,有明確的衡量尺度,是對保險業監管中最為嚴格的一種。
9.保險經紀人的執業規則可歸納為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1)已取得《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的個人從事保險經紀活動時,必須持有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或授權頒發的《保險經紀人員執業證書》。
(2)保險經紀人只能同保險標的所在地的保險公司洽談和辦理直接投保手續;優先在國內安排分保業務,不得安排法定分保業務;不得兼營保險代理業務。
(3)保險經紀人應遵循最大誠信、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則。保險經紀人不得做不實、誤導的廣告或宣傳,不得做不如實轉告投保人聲明事項;根據平等、自愿原則要求,保險經紀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根據公平原則的要求,保險經紀人不得利用不正當手段引誘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4)禁止惡意代理。包括:禁止自己代理、禁止惡意串通、禁止雙方代理,
(5)合法的傭金。代為投保人向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的,依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收取傭金,不得向投保人和保險人同時收取報酬;為被保險人代辦索賠等手續,由被保險人支付傭金。
(6)獨立承擔賠償責任。因保險經紀公司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分出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7)接受保險監管。接受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經紀公司實行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制度;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定期報送業務和財務報表。
10.保險公估人的執業管理規則可歸納為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1)從業的合法性。即在中國境內設立保險公估公司應當由中國保監會審批;任何機構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不得從事保險公估業務;保險公估公司員工不得兼職。
(2)聘用公估人員的合規性。即保險公估公司內部直接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人員及其他保險公估公司臨時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應事先經由保險公估公司向原批準機關備案后,方可從事保險公估業務。
(3)業務范圍的一定限制性。包括:第一,任何保險公估公司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或保險經紀活動;第二,保險公估公司只能在指定的經營區域內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第三,外資保險公估公司只能經營外商在華投資企業的保險公估業務。
(4)遵循誠信、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5)保守商業秘密。當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其他保險關系人及時、準確地向保險公估公司提供有關保險標的的資料時,保險公估公司有義務為其保守商業秘密。
(6)公估報告的真實性和要素性。第一,公估報告的真實性,保險公估公司不得向當事人出具虛假的公估報告;第二,公估報告內容的要素性,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保險公估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過程、結果等情況;第三,公估報告必須由持有《保險公估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署方為有效。
(7)依規定收取公估費。即保險公估費用標準應當依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獨立承擔賠償責任。因保險公估公司的過錯,給保險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
由保險公估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9)接受保險財務和業務的監管。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定期報送業務報表和財務報表;接受其對保險公估公司實行檢查制度,從各類財務原始憑證、勘察原始資料、保險公估報告及其他重要文件保存至少5年,以備其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