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我國禁止兼營的原因在于:財產保險與人壽保險性質不同、經營技術不同、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和便于保險監管。壽險帶有長期性和儲蓄性,兼營財產保險,有可能將壽險的保費挪作財產保險的保險金賠付之用,有可能使壽險業務缺乏保險金保證;同時,我國保險市場尚不完善,有必要嚴格監管。但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有放松管制的趨勢。
國際上習慣于將人壽保險業務稱為第一領域、財產保險業務稱為第二領域、意外傷害和健康保險業務稱為第三領域。國際上絕大部分國家允許第三領域兼營(即產、壽險公司均可經營),其理由是第三領域與第二領域具有相同的性質,厘訂費率的依據相同,經營技術也相同。
6.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必要通過保險公司業務量的限制控制其責任限額,從而分散風險,穩定經營。這主要通過下列規定控制:
?。?)每一危險單位承擔責任的限制。這是對任何保險公司承保能力的規定。任何保險公司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即危險單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資本金和公積金總和的10%;
?。?)每筆保險業務承擔責任的限制。經營非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將其承保的每筆保險業務的20%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①;
?。?)總自留額的限制。即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4倍。
7.(1)市場準入和退出的監管。
第一、保險組織應依法設立、登記,并以此經營保險業務。我國保險組織的形式為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保險公司的市場準入表現為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保險組織必須具備比一般工商企業設立更為嚴格的條件,這是世界各國保險法的普遍規定。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了設立保險公司的五項條件。設立保險公司的一般程序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二、在保險公司的變更和退出上也有相應的規定:保險組織的變更包括保險組織的合并、分立、組織形式的變更及其他事項變更,首先要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其次要經過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最后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如果涉及到減少實收貨幣資本金時,必須通知債權人。保險公司的終止分為保險公司的解散、撤銷和破產三種形式。保險公司的解散和撤銷都要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但由于人壽保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涉及的社會面廣,故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公司不得解散。當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時,經我國保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但對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其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則由我國保監會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2)保險經營的監管
第一、保險經營的業務范圍我國《保險法》按保險標的的不同將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分為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兩大類。
第二、保險費率與保險條款的監管。在我國對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執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而對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擬定,但應當報我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保險人惡性競爭行為的監管。為了規范保險市場、防止惡性競爭,遵循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保險法》對保險人在保險業務中的行為作出一些禁止性規定。
第四、對再保險經營與本國民族保險業的保護。在我國,再保險公司也要分業經營。為了保護民族保險業的發展,對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優先向本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對外國保險公司則有選擇地逐步讓其進入。
第五、對承保責任限額的規定。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必要通過保險公司業務量的限制控制其責任限額,從而分散風險,穩定經營。
?。?)保險財務的監管
第一、最低償付能力的監管。償付能力是指保險組織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第二、各種保險準備金的監管。保險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的負債。保險公司應有與準備金等值的資產作為后盾,才能完全履行保險責任。各種準備金有: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保險保障基金
第三、公積金的監管。公積金是保險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積累資金。保險公司提取公積金,是為了用于彌補公司虧損和增加公司資本金。
第四、對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監管。保險資金運用是現代保險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同時,由于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其資金運用狀況,直接影響著公司的賠付能力。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