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2004年7月15日小李大學畢業,到某電器公司擔任銷售經理。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聘用期為3年,其中試用期從2004年7月16日開始,試用期內每月工資為1200元,期滿后月工資2000元,獎金根據個人銷售業績而定。小李高高興興干了幾個月,到了2005年2月16日,小李領到的工資不是2000元,而是1500元。隨即小李找到總經理詢問有關情況。總經理對他說,以前有些新來的大學生,工作不到1年就跳槽了,雖然勞動合同規定了違約金問題,但是人都找不到,公司到哪去要違約金,為此公司遭受了許多損失。所以公司一年前作了規定,新來的大學生每月發工資時,暫時先發75%,另外25%到年底連本帶利一起發放。如果你們不辭而別,所需的賠償就要從這筆錢中扣除了。小李昕了這番話,認為公司的規定不合法,決心要討個說法。
請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問題:
79.公司規定暫時扣發職工部分工資,年底本息一起返還的規定( )。
A.效
B.無效
C.部分有效
D.效力待定
80.小李的試用期滿時間不能超過( )。
A.2004年10月15日
B.2004年1月15日
C.2005年1月16日
D.2005年2月16日
81.勞動法規定允許扣除職工工資的是( )。
A.勞動者違紀賠償金
B.勞動者違紀罰款
C.勞動者就業保證金
D.勞動者保險費
82.小李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 )。
A.信訪
B.調解
C.仲裁
D.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