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20 共5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工作,依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 試行)》, 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組織,考區、考點、考場設置, 試卷管理,考試實施,評卷與成績管理等考試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司法部對全國的司法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市 ( 地、州、盟 ) 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司法考試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及其考試工作人員在國家司法考試工作中應當做到組織嚴密、程序嚴謹、標準嚴格、紀律嚴明。
第二章 職責分工與人員要求
第六條 省( 自治區、直轄市 ) 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為 :
( 一 ) 組織、安排本地區報名 , 負責準考證及相關材料的印制、發放和報名資料的復核統計;
( 二 ) 劃分考區 , 審查考點、考場設置 ;
( 三 ) 組織本地區考試工作人員培訓 ;
( 四 ) 負責本地區試卷的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 ;
( 五 ) 組織、部署本地區的考試實施 , 按照規定的職能和權限處理考試中出現的問題;
( 六 ) 指導、監督市 ( 地、州、盟 ) 司法行政機關的考試工作。
第七條 市 ( 地、州、盟 ) 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為 :
( 一 ) 具體負責本地區司法考試的報名工作 ;
( 二 ) 設置考點 , 布置考場 , 并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審定 ;
( 三 ) 培訓監考人員 ;
( 四 ) 負責本考區考試實施 ;
( 五 ) 接收、保管、分發試卷及考試后回收、返送試卷 ;
( 六 ) 依照權限處理報名、考試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考試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 思想品德良好 ,遵紀守法 ,工作認真負責,保密觀念強,身體健康。負責接送、保管試 ( 答 ) 卷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同時具備從事保密工作的要求。
第九條 有直系親屬或配偶參加當年考試的考試工作人員 ,不得從事當年試 ( 答 ) 卷管理、監考、成績評閱等考試工作。
第十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培訓。
第十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違紀行為的 , 按照《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處理辦法》規定 , 視情節、后果給予相應處理; 構成犯罪的 , 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