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20 共5頁
第七章 評卷與成績管理
第五十六條國家司法考試評卷工作由司法部統一組織。
司法部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年度評卷工作領導小組。
司法部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評卷工作。
第五十七條返送的答卷具體數量以正式啟封后第一次清點統計為準,袋內答卷短缺或損壞的,由送卷單位負責查明情況。
第五十八條評卷中發現重大舞弊或其他重大問題的,有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協助評卷單位進行查處。
第五十九條考試成績登錄完畢后,由司法部公布并委托各地司法行政機關通知應試人員。
違紀人員的考試結果,另行通知。
第六十條 考試成績公布同時,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應告知應試人員,如對分數有異議,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分數核查申請。
分數核查只限于復核申請人試卷卷面各題已得分數的計算、合計、登錄是否有誤。司法部負責組織分數核查工作。
第六十一條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于考試成績公布后15日 (自公布之日起計算)內接受應試人員的分數核查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于成績公布后(自公布之日起計算)20日內匯總上報司法部。司法部不直接受理個人的分數核查申請。
分數核查申請超過規定期限的,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條對于計算機評閱的客觀性試卷,不進行分數核查;但因客觀性試卷無成績時,提出的分數核查申請,應當受理。司法行政機關核查成績后,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員。
第六十三條分數核查工作自成績公告后的45日 (以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內進行。 分數核查后的成績為最終成績,不進行再次核查。
第八章 收 費
第六十四條負責報名工作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收取考試費。考試費用具體核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司法部和國家價格管理部門有關考試收費的規定,會同同級價格管理部門確定。
第六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國家財政和價格管理部門確定的標準和辦法,在報名結束后兩個月內上繳考試費用。
第六十六條 各地收取的考試費用,由司法行政機關按照規定支出項目和標準用于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不得挪用或截留。
第六十七條 申請分數核查,應當另行交納費用。對申請人試卷卷面分數的計算、合計、登錄確實有誤的,應當返還分數核查費用。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在司法部未正式公布試卷和答案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翻印出版或在新聞媒體上公布國家司法考試試題、試卷、答案和評分標準。未經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考試信息中的報名、考區、考點、考場設置、試卷管理、考試成績、合格人員及統計等信息。
第六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依照司法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條 現役軍人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按照司法部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命題、試卷印制、監考規則、考場規則等其他考試工作管理規范另行規定。
七十二條 本規則由司法部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規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4年7月1日發布的《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