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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試——報考指南

發布時間:2010-01-20 共3頁

  4、試題參考答案異議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命題范圍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6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準。
  為確保國家司法考試公平、公正,進一步增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透明度, 2006年國家司法考試結束后,司法部將及時向社會公布考試試題及參考答案。

  5、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電[2002]第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補充: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6、香港、澳門居民報名參加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宜
  為方便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司法部同意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務司的建議,自2005年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考區、考場,舉行國家司法考試。
  在香港和澳門設立考區、考場、舉行考試,主要是指:分別在香港、澳門接受香港、澳門居民的報名、收取考試費用,分別在香港、澳門選擇設立考場,組織考試等具體工作。有關考試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報名人員資格的審核、考試試卷的命制和評判、考試成績的發布和考試合格標準的確定等,仍按司法部的統一安排和要求進行。在香港和澳門設立考區、考場、舉行考試的具體事務性工作,可以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務司安排香港、澳門的有關機構承辦。
  根據修改后重新公布的司法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和香港、澳門居民的具體情況,有關報名考試具體事項為:
  (一)報名條件
  1.身份條件。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
  為確認報名人員的上述身份,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分別向受理報名的機構提交以下證件及復印件:
  (1)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特別行政區護照。
  (2)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及由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機關出具的“未申請放棄中國國籍”證明。
  報名時,上述證件原件經現場審驗后即行退回;復印件由受理報名的機構留存。香港報名人員提交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中國委托公證人名單可向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協會查詢;澳門報名人員提交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證部門或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2.學歷條件。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報名時,持內地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可以向受理報名的機構直接辦理報名手續;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高等院校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須同時提交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證明。已經完成學業但由于學制原因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憑所在院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書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申請學歷認證。經學歷認證后可以向受理報名的機構申請報名,但報名時須按要求作出相關承諾。
  為方便香港、澳門居民辦理學歷認證事宜,報名開始前,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將采用適當方式集中受理報名人員的學歷認證申請,具體安排請參見該中心網站(中國留學網,網址:http://www.cscse.edu.cn)。報名時,須提交符合上述規定的有效證件和復印件。學歷證書原件、學歷認證證明原件經現場審驗后即行退回;復印件交受理報名的機構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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