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下列評價單元劃分原則并不是孤立的,是有內在聯系的,劃分評價單元時應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
應用火災爆炸危險指數法、單元危險性快速排序法等評價方法進行火災爆炸危險性評價時,除按下列原則外,還應依據評價方法的有關具體規定劃分評價單元。
(1)按裝置工藝功能劃分。例如,按原料貯存區域,反應區域,產品蒸餾區域,吸收或洗滌區域;中間產品貯存區域;產品貯存區域,運輸裝卸區域,催化劑處理區域;副產品處理區域;廢液處理區域;通人裝置區的主要配管橋區;其他(過濾、干燥、固體處理、氣體壓縮等)區域。
(2)按布置的相對獨立性劃分。
①以安全距離、防火墻、防火堤、隔離帶等與(其他)裝置隔開的區域或裝置部分可作為一個評價單元。
②貯存區域內通常以一個或共同防火堤(防火墻、防火建筑物)內的貯罐、貯存空間作為一個評價單元。
(3)按工藝條件劃分評價單元。
按操作溫度、壓力范圍的不同,劃分為不同的評價單元;按開車、加料、卸料、正常運轉、添加劑、檢修等不同作業條件劃分評價單元。
(4)按貯存、處理危險物質的潛在化學能、毒性和危險物質的數量劃分評價單元。
①一個貯存區域內(如危險品庫)貯存不同危險物質,為了能夠正確識別其相對危險性,可作不同單元處理。
②為避免夸評價單元的危險性,評價單元的可燃、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質應有最低限量。例如,道化學公司火災、爆炸危險指數評價法(第七版)要求,評價單元內可燃、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質的最低限量為2 270 kg(5 000磅)或2.27 m3(600加侖),小規模實驗工廠上述物質的最低限量為454 kg(1 000磅)或0.454 m3(120加侖)。
(5)根據以往事故資料,將發生事故能導致停產、波及范圍、造成巨損失和傷害的關鍵設備作為一個評價單元,將危險、有害因素且資金密度的區域作為一個評價單元,將危險、有害因素特別的區域、裝置作為一個評價單元,將具有類似危險性潛能的單元合并為一個評價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