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頁
本標準的全部內容為推薦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GB/T16854.2-1997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本標準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術語的定義或涵義,涉及職業病診斷標準文件的起草與表述,這些術語用來保證職業病診斷標準編寫上的統一。
在《職業病診斷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總標題下,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第1部分:職業病診斷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
第2部分:職業病診斷術語;
第3部分:職業病診斷文書的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附錄B、C是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市化工職業病防治院負責起草,上海市皮膚病性病醫院參加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職業病診斷名詞術語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病診斷術語的定義或涵義。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病診斷標準的編寫和實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6854.1 職業病診斷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
第1部分:職業病診斷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
3 職業病診斷術語
3.1 總則
3.1.1 職業病 occupational disease
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危害因素所直接引起的疾病。
3.1.2 法定職業病 prescript occupational disease
各個國家根據其社會制度、經濟條件和診斷技術水平,以法規形式規定的職業病,稱為法定職業病。
本標準所定義的職業病是指1987年11月5日公布的衛防字第60號文《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中所列的102種疾病。
3.1.3 職業病診斷標準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具有法規意義的職業病診斷技術標準。
各標準概括該種疾病的主要臨床表現和有關檢查及其分級標準和處理原則等,作為職業病科和有關臨床醫師診斷及處理職業病的依據。
3.1.4 職業病診斷分級標準 diagnostic gradation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采用能作為職業病診斷依據的臨床及實驗室有代表性的指標,區別病情的嚴重程度。
3.1.5 現場調查 field survey
深入作業或事故現場進行調查,采用巡視、詢問和查閱記錄等方法,旨在了解職業性危害因素的品種、性質、來源、同工種人群的接觸情況及健康狀況,必要時進行作業環境的監測及接觸者的健康檢查等以明確職業性危害因素與健康損害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