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變化范圍很大,對傷亡事故來說,可從極小的輕傷直到多人死亡的嚴重后果。由于范圍廣闊,所以規定分數值為1~100,把需要救護的輕微傷害分數規定為1,把造成多人死亡的可能性分數規定為100,其他情況的數值均在1與100之間,見表3—11。
表3—11 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c
分數值 |
發生事故的后果 |
吩數值 |
發生事故的后果 |
100
40
15 |
大災難,許多人死亡
災難,數人死亡
非常嚴重,一人死亡 |
7
3
1 |
嚴重,重傷
重大,致殘
引人注目,需要救護 |
(4)D——危險性分值根據公式就可以計算作業的危險程度,但關鍵是如何確定各個分值和總分的評價。
根據經驗,總分在20以下是被認為低危險的,這樣的危險比日常生活中騎自行車去上班還要安全些;如果危險分值到達70~160之間,那就有顯著的危險性,需要及時整改;如果危險分值在160~320,那么這是一種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的高度危險環境;分值在320以上的高分值表示環境非常危險,應立即停止生產直到環境得到改善為止。危險等級的劃分是憑經驗判斷,難免帶有局限性,不能認為是普遍適用的,應用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予以修正。危險等級劃分見表3一12。
表3-12危險性分值——D
分數值 |
危險程度 |
分數值 |
危險程度 |
>320
160~320
70~160 |
極其危險,不能繼續作業
高度危險,要立即整改
顯著危險,需要整改 |
20~70
<20
|
一般危險,需要注意
稍有危險,可以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