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規則規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的設計、生產運行、關閉等的安全要求及安全防護、評價與管理、監督與檢查要求,以防止排土場事故。
1.2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排土場或廢石場。
2 引用標準
GB16423-2004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規程》
GB18599-2001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5748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14161-93 《礦山安全標志》
GB50070-94 《礦山電力設計規范》
TJ36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3 定義
本規則所述排土場(dump,waste dump,waste pile)又稱廢石場,是指礦山采礦排棄物集中排放的場所。采礦是指露天采礦和地下采礦,包含礦山基建期間的露天剝離和井巷掘進開拓;排棄物一般包括腐植表土、風化巖土、堅硬巖石以及混合巖土,有時也包括可能回收的表外礦、貧礦等。
4 排土場安全管理
4.1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排土場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應指定或設立相應的機構負責實施本規則有關排土場安全規定的各項要求,配備與實際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有實際工作能力的人員負責排土場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所需經費。
4.2 建立健全適合本單位排土場實際情況的規章制度,包括:排土場安全目標管理制度;排土場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排土場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排土場安全技術措施實施計劃;排土場安全操作以及有關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和安全評價制度。
4.3 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做好排土場安全檢查和監測工作。
4.4 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排土場設計或設計推薦的有關參數。
4.5 排土場滾石區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4.6 嚴禁在排土場作業區或排土場邊坡面撿礦石和其他石材。
4.7 排土場最終境界應排棄大塊巖石以確保排土場結束后的安全穩定,防止發生泥石流災害。
5 排土場的設計
5.1 礦山排土場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設計。
5.2 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遵守以下原則:
5.2.1 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保證排棄土巖時不致因大塊滾石、滑坡、塌方等威脅采礦場、工業場地(廠區)、居民點、鐵路、道路、輸電及通訊干線、耕種區、水域、隧洞等設施的安全;
5.2.2 排土場不宜設在工程地質或水文地質條件不良的地帶;如因地基不良而影響安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
5.2.3 排土場選址時應避免成為礦山泥石流重大危險源,無法避開時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泥石流災害的發生。
5.2.4 排土場址不應設在居民區或工業建筑的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和生活水源的上游,廢石中的污染物要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堆放、處置。
5.3 排土場位置選定后,應進行專門的工程、水文地質勘探,進行地形測繪,并分析確定排土參數。
5.4 內部排土場不得影響礦山正常開采和邊坡穩定,排土場坡腳與礦體開采點和其他構筑物之間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必要時應建設滾石或泥石流攔擋設施。
5.5 在礦山建設過程中,修建公路和工業場地的廢石應選擇地點集中排放,不能就近排棄在公路邊和工業場地邊,以避免形成泥石流。
5.6 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臺寬度、總邊坡角、相鄰階段同時作業的超前堆置高度等參數,應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在設計中明確規定。